一、何谓信访
一般认为,所谓信访,是人民信访的简称,是指通过信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情况或请求等。法院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依法处理的活动。来信来访与业已进行的诉讼有联系,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区别于一般信访的主要标志。
二、何谓信访申诉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上的申诉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法院及其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公民可以就它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作为民主权利的申诉权与信访常常相连,人们通常称为信访申诉或申诉信访,它们不是进入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性质上是申辩、陈述权,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浓郁的监督色彩。
司法实践中,通过信访申诉渠道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一般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三、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的区分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大踏步向前推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门槛”降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促进“诉访分离”,分别对待。
大家普遍认识到,科学区分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应当从性质上重新审视这二者。它们应当定位为诉与非诉的关系。
申诉信访属于行政性质,申请再审(包括诉权意义上的申诉)则属于诉讼性质,是当事人拥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属于诉权性质的申请再审,形式审查条件通过并立案之后,即由其他业务庭审査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定再审事由)。走完所有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服的,作为信访申诉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有关信访终结的规范性意见,绝大多数案件就此信访终结,少数案件由于矛盾比较突出或者有意义,被挑选出来,依照传统复查路径的方式处理。依照传统的方式复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决定再审纠错的,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走依职权再审,作出再审的裁定。如果认为申诉没有道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维持的,仍用驳回申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