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6087号(财产损害赔偿案)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原告董昭海,被告荣成市全鑫建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雇佣的货车司机,在职期间,原告持有B2驾驶证,被告负责人曾指令原告超载驾驶。2019年5月20日、5月27日原告因超载驾驶,被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处以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11月22日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注销最高驾驶证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指令其超载并承诺超载出事由公司负责处理解决,后没有及时处理解决,导致原告大货车驾照降级,无法再从事大货运输工作,造成原告直接财产损失,遂成诉。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需要对原告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数额。原告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因两次超载被注销最高驾驶证,被告曾经指令原告超载驾驶。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的因超载驾驶导致财产损失是否由被告负担,应从合法性、关联性等角度综合分析。其一,原告身为驾驶员,对超载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明确知悉,雇主或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超载的情况下也不应服从该违法的指令。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驾驶证扣分、降级是针对违法驾驶员本身进行的处罚,驾驶证扣分、降级的后果也只能由违法驾驶员本身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民事法律行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超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超载违法后果的负担进行约定系非法约定,即使被告明确承诺原告超载驾驶的后果由被告负担,该承诺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其二,驾驶证是准驾车型的资格证书,原告因超载驾驶导致驾驶证降级属实,但是驾驶证级别与收入多少无必然联系,驾驶证降级与收入减少之间亦不存在关联性。原告以驾驶证资格降级推定损失数额,无科学依据,在原告劳动能力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收入减少,亦无法律依据。
【法官后语】
民事权益由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以合法为前提。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民事行为主体应自负,即使民事主体之间事先约定了违法行为代价的分担方式,此种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要求违法行为自负的原则。非法行为不仅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权益,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们要以守法为荣、违法为耻,激浊扬清、彰善瘅恶,将法治植根于心中,外化为自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