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旅游本是一件开心事,游客沈女士却在邮轮上滑倒,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是游客不够小心,还是邮轮经营者安全保障不到位?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案件回放】
65岁的沈女士搭乘国际邮轮旅行,前往自助餐厅用餐时,途经泳池边湿滑地面,不慎滑倒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沈女士将邮轮经营者、邮轮船务公司、旅行社等五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邮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众群体的特点。在以中国游客为主要消费群体的航线上,仅用英文作为安全提示语言,在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方面存在瑕疵。泳池周边地面易湿易滑,发生事故风险较高,邮轮经营者却只设置了英文警示牌而无其他防滑保护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邮轮经营者在此次事故中有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另一方面,沈女士作为具备生活常识的成年人,理应知晓泳池周边地面较为湿滑,却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该起事故承担30%的责任;对于沈女士提出的旅行社及船务公司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四被告为沈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其中环节既不存在过错也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四被告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邮轮经营者赔偿沈女士9万余元。
1、邮轮经营者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邮轮上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往往伴随着邮轮经营者的工作疏忽。比如未在邮轮危险区域作出必要警示、未派遣安全员及时巡查、安全员巡查不够仔细等。为保障游客生命健康安全,邮轮经营者应当制定明晰周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查风险区域、加强安全员能力素质培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泳池、冲淋房周边、湿滑甲板等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高风险区域,除设置警示牌外,邮轮经营者还应做好其他防滑保护措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2、邮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邮轮旅游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包括海上游览和到岸观光,集游憩、住宿、餐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越来越受到游客的欢迎。在邮轮硬件设施日趋完善的当下,邮轮经营者的服务水平同样需要提升。搭乘邮轮旅游的游客有相当一部分为老人和儿童,邮轮经营者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此类人群的特点,提供全面、到位的安全保障。
3、邮轮游客应当了解海上安全知识
邮轮游客在旅程中除了观赏美丽的风景,也应该认识到海上环境和陆地环境的不同。游客应当注意海上航行的风险,主动掌握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以此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多注意四周环境以及相关的警示告示牌,避开有潜在风险的场所,确保安全出行,愉快观光。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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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海事法院 姜圣芃 魏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