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起诉指南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起诉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三、刑事自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当事人提出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4、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等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四、刑事自诉状的格式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书写说明】
1、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2、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