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申请民事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需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的,须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然人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如是律师,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受托人如是申请人的近亲属,还需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户籍证明等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受委托人必须是律师或单位员工,如果是单位员工需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5、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的,还需被执行人户籍或房产在射洪市的证明;
7、需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或者外国、港、澳、台企业申请执行的,必须递交经公证、认证或者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材料等)。
(2)申请执行书等申请执行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