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案号;
(3)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具体的再审诉讼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有多项事由的,应一次性提出,并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5、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6、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