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的主体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申诉期限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管辖法院
申诉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除提交申请书外,申诉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以个人身份申诉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诉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诉人委托他人代办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保诉讼代理辨认证明》。
2、申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4、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诉事由和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联系方式。
申诉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和以上材料一般使用A4型纸,并附材料清单一份。有条件的应当附申诉材料的电子文本。
申诉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其补正。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诉不停止原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5、审判监督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以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当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