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芸众生,大多数人一辈子可能都不会打一次官司。但有些时候,不得不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参与了诉讼,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法院明明立案或者收到应诉通知过了很久了,但迟迟不见法院通知开庭。
案件迟迟没有开庭,心里就像压着一块石头,没有心情做其他事情,于是就整天盼着法院早日开庭审理,早日结案了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很理解当事人的急切心情,其实律师也想加快案件进度,一个案子一个月办完和一年办完是完全不同的,加快案件进度可以让律师有时间接更多的案子,这就等于多赚取了收益。
但是客观来讲,如果不是拖的时间太久,那么催促法官其实不是明智之举。法律讲究的是程序,法院审理案件,不是说今天立案了,明天就能开庭,后天就能出结果,而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去进行。而承办法官也不可能只审理一两个案件,而是一大批案件,法官会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一件一件地去审理。那么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您是法官,被一遍一遍催促开庭,您会怎么想?
也许,有些当事人会想,你难道就没有熟悉的法官吗?是不是找找关系就能提前安排开庭呢?首先,肯定的讲这一定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其次,世间绝不存在无缘无故的爱,任何不法利益的获取,必然要付出代价(人情财物金钱等)。试想,仅仅为了一个程序上提速的可能,花着代价,冒着风险,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呢?
因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在立案后,耐心等待法官的安排,必要时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行情况,但没有必要催促法官安排开庭,但是如果真的审限快到了,那确实需要好好和法官沟通一下了,问清楚为什么不给安排开庭。
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通常有下列这些原因:
1.法院的案件爆表,案多人少,法官确实忙不过来,案件只能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期开庭。一年办几百个案件的法官大有人在,没日没夜地开庭跟写判决也无法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审结案件。
2.起诉状无法直接送达到被告。有些被告根本联系不上,常有被告电话处于空号、关机的状态。或者被告知道是法院的诉讼材料,故意不接电话、不签收材料。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是需要时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是两个月时间,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告期修改为一个月。
3.管辖权异议。如果提管辖异议确实符合法律与事实的,无可厚非。但诉讼中,有的被告为了拖延时间而提管辖异议,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又上诉,拖延的时间至少也有三个月。
4.追加案件当事人。若追加当事人,需要给被追加进来的人答辩期间、举证期间。有些案件,为查清案件事实,是必须要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必然要给被追加的当事人答辩人期间、举证期间。
5.案件承办人变更。单位对原来的主办法官的他工另有安排,就不得不另外安排案件承办人。具体谁来承办,属于法院内部的事情,但案件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延后了。
以上几种情况是实务当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当然也还会有其他原因,无法一一具足。如碰到案件迟迟没有安排开庭的,需要及时向法院了解情况。知道了原因,当事人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了……
二、法院若无故不安排开庭,当事人怎么办?
除了上述正当原因外,若法院迟迟不开庭,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如下机构部门投诉反映:1.法院内部纪检部门;2.上级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4.人大法工委等。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只要在审结期限内审结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相关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都有严格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在一审案件中,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一般在二审案件中,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所以不需太担心,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在期限内开庭审理的。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就难以认定是故意拖延,因为主办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权限。
三、主要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