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赵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父母的房屋出售,法院以赵某事实上未取得父母的授权为由,认定原告白某有权要求出卖人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白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白某愿出资110万元购买赵某代理其父母出售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白某同意先行支付5万元定金,双方还就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白某依约向交付了5万元定金,赵某出具了定金收条。然而,赵某迟迟不接收白某的首付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原来,赵某本来以为房屋卖110万的价格能够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冲动之下签订了合同,事实上赵某未取得其父母的授权,且其父母并没有卖房的打算,故不能继续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此,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无处分权人的赵某与白某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但鉴于事实上赵某未取得其父母授权,且其母亲并没有卖房的打算,赵某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白某有权要求出卖人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现白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于约相合,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之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