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与黄女士原是恋人关系。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房价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记为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未明确共有方式),黄女士实际出资175000元,其余款项包括装修均由许先生出资,房屋贷款以许先生名义申请并由许先生偿还,该房屋由许先生居住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黄女士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仅载明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许先生与黄女士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现黄女士对房屋实际出资175000元,所以应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其权属份额,并根据房屋现值计算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支付黄女士房屋折价款305378元。
释疑
没提前约定的按出钱多少分
法官指出,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或者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未明确共有方式的情况下,宜认定双方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份额的,则按照出资比例予以确定。具体到恋人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法院确定双方对房屋所享份额时,主要考虑的是各自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包括支付首付款以及贷款还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