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开了一家台球厅,并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场地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分手后,王先生以合伙关系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租金和转让金等30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与王先生并非合伙关系。在与王先生恋爱期间,因王先生在外出差,作为当时的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王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实际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既没有合伙事实也没有合伙协议,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承接了案外人转让的台球厅并支付了24万元转让款,后续王先生又投入了40多万元,款项均由王先生支付。结合租金的支付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的签约方应是王先生,王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李女士之间具有合伙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提醒
情侣合做买卖最好签书面协议
法官建议,恋人之间若要成立合伙关系,应尽量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就分工、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事宜进行详尽的约定。在处理恋人的工作事务时应厘清边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分工和盈利分配时,切勿介入太深。法律合同一经签字将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无心参与对方的经营活动,则不要以本人名义代对方签署合同、支付款项或出面洽谈经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