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叶女士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先生给付叶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张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后二人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叶女士银行账户内,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张先生要求叶女士返还该200万元彩礼以及恋爱期间送给叶女士的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及钻石耳钉一对。
庭审中,叶女士辩称200万元并非彩礼,已用于叶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叶女士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叶女士存有200万元的存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叶女士称该笔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支出,但是并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张先生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叶女士的赠与,张先生称上述首饰是彩礼未提供证据,因此张先生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叶女士向张先生返还2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释疑
以结婚为条件的可要求返还
法官表示,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赠送给对方的数额或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性质为无偿赠与,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对于价值较大的首饰或金额较高的款项等财物,应否返还,须审查赠与方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是以结婚为条件进行的赠与,其性质为彩礼,可因双方未达成婚姻关系请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