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概述
诉讼请求之间虽然相互矛盾,但两个诉的诉讼要素齐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均应立案受理。
二、案情概要
八一农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金泥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决议无效,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判令金泥公司限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变更登记。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其起诉请求确认金泥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八一农场认为金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五、结论
当事人之所以提出看似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无法确认自己的首要诉讼目的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法院释明,但是该释明规定不一定意味着法院必须进行释明。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进行释明并不会导致判决被撤销或改判。因而为了避免自己的首要诉讼目的不被支持的情况下法院简单处理,也为了避免诉累,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便成为一种选项。
(案例: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