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中院民六庭魏曙钊法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锦旗,称赞法官“执法公正、清正廉洁”。
该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了王某。
后,王某要求按照代书遗嘱继承相关房产份额,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判决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
王某不服,以“张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都曾出庭作证代书遗嘱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订立代书遗嘱时录像视频作为证据,要求改判按照遗嘱内容由其继承房产。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魏曙钊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梳理,并着力在案件涉及的“一是代书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及证明效力问题;二是代书遗嘱合法性问题;三是被继承人在解放前曾有事实婚姻,并育有一女,但其档案及户籍资料均未有明确记载,该女儿是否应当认定为其法定继承人。”等三方面力图有所突破。
由于案件部分情况发生年代较为久远,魏曙钊法官秉持严谨的态度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就遗嘱效力和案件继承人范围确定问题,与合议庭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可能存有被继承人签名的银行档案存放处等地,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全貌。最终,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及遗嘱继承人,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件判决后,王某专程来到二中院送来锦旗,表达其对魏曙钊法官审慎的审理案件和为调查案件事实多次外调深表感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在时间上而言,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应当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在空间上而言,因为遗嘱时处分个人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同时,订立代书遗嘱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遗嘱人来说,其应将全部的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的表述出来。就代书人来说,其应将所听到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并在书写遗嘱完毕后,将代书的遗嘱内容向遗嘱人进行宣读,或将代书的遗嘱交由遗嘱人进行审核,以此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就其他见证人来说,其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遗嘱人表达的意愿相一致。
二是保证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第一,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该总计是两个以上;第二,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在遗嘱最后注明年、月、日的时候,亦需注意:1.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2.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3.注明的年、月、日三个要素必须要齐全,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