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主体是仲裁庭,仲裁庭是为解决该案纠纷而临时成立的,具有中立性、临时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可以是一人、三人或五人,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庭一般由一人或者三人组成,对应的即是独任庭、合议庭,所以,我国目前仅存在一人或三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况,而国际上存在由五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形,单数设计便于合议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形成多数意见。特殊情况下也有偶数的,即基于省钱、控制成本的考虑,仲裁庭由二人组成,若二人的意见一致,就可以作出裁决;若二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由此二人再公推一位公断人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