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台观看王女士的直播节目,后双方私下互加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购买虚拟币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间赠送价值8万余元的礼物。后王女士拒绝与刘先生见面,并将刘先生拉黑。
刘先生认为,王女士以欺诈的手段诱骗其在直播平台上消费,已构成消费欺诈,将平台公司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退还充值款8万元,王女士赔偿三倍损失24万元,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平台退还充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先生在平台上充值后对王女士进行打赏,王女士作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刘先生作为观众获得服务,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结合其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记录可知,刘先生对于打赏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
打赏一般视为自愿难要回
法官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负责。除原告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明显的欺诈,或者双方有婚外不正当关系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将原告对主播的打赏视为自愿的消费行为,也有法院认为属于无偿赠与,总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台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